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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方圆公司与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男,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陕西方圆公司与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某某给付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6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3500元、申请执行费23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冯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支行有存款154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后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案件款20000元后表示暂时再无履行能力,经再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2154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