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单芳婷与马京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芳婷,马京亮,张恒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951号原告:单芳婷,女,200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凤兰(系单芳婷之母),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京亮,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恒财,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万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臻,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单芳婷与被告马京亮、张恒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单芳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芳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芳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计541元,由原告单芳婷负担。审判员 李向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