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逄德宇诉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孟艳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德宇,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孟艳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614号原告逄德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星龙,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业主孟艳红)。被告孟艳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琳翠,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逄德宇诉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孟艳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逄德宇负担。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