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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逄德宇诉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孟艳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德宇,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孟艳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614号原告逄德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星龙,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业主孟艳红)。被告孟艳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琳翠,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逄德宇诉宝鸡高新开发区金诺郎韩式烤肉店、孟艳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逄德宇负担。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