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大连众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张世龙 张兆国 丛振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众恒贸易有限公司,张世龙,张兆国,丛振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34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众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由晓慧,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世龙。被执行人张兆国。被执行人丛振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众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世龙、张兆国、丛振湖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证上述三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佳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