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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丁守才与郸城县保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才,郸城县保安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101号原告:丁守才,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生,住郸城县新城区。被告:郸城县保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5000013830(1-1)。法人代表:信景同。住址:郸城县。原告丁守才与被告郸城县保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丁守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守才承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