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丁守才与郸城县保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才,郸城县保安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101号原告:丁守才,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生,住郸城县新城区。被告:郸城县保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5000013830(1-1)。法人代表:信景同。住址:郸城县。原告丁守才与被告郸城县保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丁守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守才承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