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老唐、韦英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老唐,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732322059734F。法定代表人:王泽波,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被执行人:杨老唐,男,水族,农民,1975年02月01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韦英,女,水族,1976年05月01日生,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老唐、韦英行政征收一案中,于2017年8月26日向杨老唐、韦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老唐、韦英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916.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共计8966.00元。但被执行人杨老唐、韦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老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