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章与被执行人孔宪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杨玉章,孔宪坤,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异24号异议人:李斌,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新华委新华小区室。申请执行人:杨玉章,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号楼。被执行人:孔宪坤,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鹏程花园小区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港湾街3号。法定代表人:叶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章与被执行人孔宪坤、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斌对本院(2013)振安执字第003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斌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伟民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人民陪审员 林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