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陶国金诉吴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金,吴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545号申请执行人陶国金,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吴文兴,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59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文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文兴存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海宏审判员 孙富春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