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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等与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郑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617号原告:徐某1,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徐某2,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被告:郑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徐某1、徐某2与被告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某1、徐某2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徐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徐某1、徐某2负担。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