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跃雄布行与谭叶子、王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淞区跃雄布行,谭叶子,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芦淞区跃雄布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肖跃雄,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谭叶子,女,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红石社区。被执行人王翔,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淞区跃雄布行与被执行人谭叶子、王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裴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劲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