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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海军、张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军,张流新,陈玉珍,张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何海军,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流新,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流燕,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海军与被执行人张流新、陈玉珍、张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流新、陈玉珍、张流燕应给付何海军借款本金125000元、诉讼费1850元及利息,现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海军同意将法院冻结的三被执行人存款扣划偿还部分后,下欠部分同意由被执行人张流新、陈玉珍、张流燕于2018年1月10日前一次付清。申请人何海军自愿撤回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张流新、陈玉珍、张流燕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何海军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为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