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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0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吴云、陈小瑛与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云,陈小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宁,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涛,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姣宁,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瑛,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涛,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姣宁,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云、陈小瑛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