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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恢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X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经销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XXXX联社,沈阳市XXXX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0024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X联社。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经销处。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X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XX经销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回款2000000元,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四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