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路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路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61号申请人河南路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84号院1号楼1单元9号。法定代表人韩秋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恒伟,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参。申请人河南路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1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韩秋娟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1单元2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046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韩秋娟名下位于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1单元2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046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16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