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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新江、赵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江,赵彬,夏换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江,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彬,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夏换换,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的李新江与赵彬、夏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心正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