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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丽丽、乐绍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丽,乐绍文,熊以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杨丽丽,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乐绍文,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熊以均,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丽与被执行人乐绍文、熊以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以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