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405号之四唐祥道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宦廷菊,唐祥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4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宦廷菊,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城关镇沿河路***号。被执行人:唐祥道,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寺坪镇寺坪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宦廷菊与被执行人唐祥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祥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2002374111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5.71元,现因唐祥道已自动履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祥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52002374111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