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毅、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毅,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泊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何毅,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法定代表人:安建中。何毅申请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毅于2015-12-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泊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