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玉榕与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榕,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401号原告:黄玉榕,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有春,福州市台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260号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79805A。法定代表人:陈开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玉榕与被告福建天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黄玉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榕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玉榕负担。审 判 长 王道锦人民陪审员 吴 鑫人民陪审员 郭昭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