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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孟牛元诉被告杨明安、郑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牛元,杨明安,郑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514号原告:孟牛元,男,1969年5月18日生,住岷县。被告:杨明安,男,1987年9月15日生,住岷县。被告:郑王春,男,1970年9月20日生,住岷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孟牛元诉被告杨明安、郑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牛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彬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进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