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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明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顺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明顺,男,1949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诏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9月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少敏、代理检察员谢腾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明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沈明顺提供其租来的诏安县桥东镇西浒村山前自然村虎穴山山地,帮助一名外号叫“阿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该山地的房屋内非法印制黄鹤楼、黄金叶等注册商标标识。2016年8月16日,诏安县公安局接报后查获该非法印制标识现场,现场查获黄鹤楼(软蓝)内盒20000件,黄金叶(天叶)内盒1800件。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沈明顺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明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明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明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沈明顺提供其租来的诏安县桥东镇西浒村山前自然村虎穴山山地,帮助一名外号叫“阿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该山地的房屋内非法印制黄鹤楼、黄金叶等注册商标标识。2016年8月16日,诏安县公安局接报后查获该非法印制标识现场,现场查获黄鹤楼(软蓝)内盒20000件,黄金叶(天叶)内盒1800件。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沈明顺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沈明顺可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沈明顺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丝印机(土制)5台、烘干机2台、卷烟标识黄鹤楼(软蓝)内盒20000件、卷烟标识黄金叶(天叶)内盒1800件;(2)诏安县打假办查获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证实扣押的制假物品已销毁;(3)投案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明顺投案的情况;(4)村证明、山地承包转证协议、合同书,证实制假山地承租、转租等情况;(5)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明顺的户籍情况及其无前科劣迹;(6)情况说明,证实“黄鹤楼”、“黄金叶”为注册商标;(7)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票据。2、物证:黄鹤楼(软蓝)内盒、黄金叶(天叶)内盒抽样品。3、现场照片、卫星图,证实案发地点及相关情况。4、检验报告,证实送验样品经检测黄鹤楼(软蓝)、黄金叶(天叶)为假冒卷烟材料。5、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向西浒村承包虎穴山山地,2016年7月转租给沈明顺;(2)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实沈明顺向陈某租虎穴山山地的情况。6、被告人沈明顺的供述,证实他广东朋友“阿某”,要弄假烟壳印制,要他提供场所,“阿某”提供制假材料,他载到虎穴山山地内养猪场内安放,“阿某”叫来两个人,加工三天,印制黄鹤楼内盒、黄金叶内盒,还没有送出去就被查获了。虎穴山山地是向陈某转租的。上述证据除书证(7)由本院提供外,其余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明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1800件,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明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沈明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扣押的丝印机(土制)5台、烘干机2台、卷烟标识黄鹤楼(软蓝)内盒20000件、卷烟标识黄金叶(天叶)内盒1800件等物品,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沈明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明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扣押的丝印机(土制)五台、烘干机二台、卷烟标识黄鹤楼(软蓝)内盒二万件、卷烟标识黄金叶(天叶)内盒一千八百件等物品,予以没收(已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鹏审 判 员  王廷学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十二条…………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