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学明、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明,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明,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徐英,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明与被执行人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刘学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2761号,执行标的161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英发出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徐英交来案款5100元;2017年10月23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徐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兰州西路支行的账户中扣划11000元。2017年10月25日,本院将16100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学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