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华与被告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敬和堂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敬和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512号原告:张丽华,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被告: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黄青柳,公司董事。被告:湖南敬和堂制药有限公司,住址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黄青柳,公司董事。原告张丽华与被告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敬和堂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5995元(10个月13天×34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998.75元,合计44993.75元;2.二被告连带支付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100元(3450元/月×9年×2倍);3.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代交的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养老保险费16215.6元中公司部分11600.16元,并退还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的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4615.44元、医疗保险费1210.58元、2015年住房公积金1920元;4.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失业保险赔偿金17280元(18个月×960元);5.二被告连带为原告缴纳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6.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带薪年假的300%的工资报酬5天×9年×3450元/月÷21.75天×300%=21413.79元;7.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386个星期天加班的200%的工资报酬3450元/月÷21.75天×386天×200%=122455.17元;8.二被告连带支付从原告的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从工资中扣出的保证金2000元;9.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7年2余至6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450元/月×5个月=175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8月1日与被告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办公室主任岗位,并被安排到其关联企业湖南敬和堂制药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一次书面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告在被告工作以来一直是每周单休,从2016年元旦才改为双休。因此原告星期天加班天数为386天,二被告应当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被告没有给原告安排休年假,应按300%标准支付45天的加班工资。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5月至10月、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和5月以及6月1日至13日共十个月13天的工资,共计35995元。二被告还应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8998.75元。因二被告连续几年未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代交了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公司部分)共计16215.6元。二被告应支付公司承担部分11600.16元,并退还期间从原告工资扣除的个人部分养老保险4615.44元、医疗保险1210.58元、2015年住房公积金1920元、失业保险费435.58元。2017年6月13日,二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被告应当支付赔偿金62100元。按照规定,原告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7280元,由于二被告未为原告交纳失业保险费,该笔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在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从原告工资中扣除了保证金2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201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仍在二被告处工作,故二被告应当支付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近年企业扩张速度过快,运营团队未能跟上扩张进度,民间借贷规模太大,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现有资产已经无法清偿债务为由,于2017年3月6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债务重整。5月1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破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该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原告张丽华对永州万喜登旅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本院无权管辖,应当移送至受理债务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