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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进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833号任进喜,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生活二村****号,身份号码:。关于任进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了(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进喜未履行罚金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9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任进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任进喜在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执行到位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待发现任进喜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