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95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志基与赵孩、刘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基,赵孩,刘晓辉,张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民间借贷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95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志基,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孩,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辉,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林,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志基与赵孩、刘晓辉、张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孩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