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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95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志基与赵孩、刘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基,赵孩,刘晓辉,张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民间借贷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95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志基,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孩,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辉,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林,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志基与赵孩、刘晓辉、张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孩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