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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杜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一层E单元,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15号。负责人:滕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西城头村。法定代表人:杜培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林,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赛德广场5-1-302。法定代表人:杜培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中林,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培峰,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高中林,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天津瑞普典当有限公司滨海高新区分公司与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杜培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鲁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华环境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杜培峰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培峰名下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