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1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鹏飞、陈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飞,陈歌,禹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飞,男,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歌,男,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禹明远,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王鹏飞因与被上诉人陈歌、原审被告禹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鹏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王鹏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