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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顺兴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顺兴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946号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顺兴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金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顺兴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石狮市顺兴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娜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