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赵仰峰与张洪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仰峰,张洪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33号原告:赵仰峰,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泰安泰山天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强,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萍,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仰峰与被告张洪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仰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赵仰峰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