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平,谢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20号原告吴良平。被告谢海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牌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 广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楚烁(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