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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平,谢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20号原告吴良平。被告谢海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牌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  广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楚烁(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