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弟琼、陈正荣诉平昌县实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弟琼,陈正荣,平昌县实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3061号原告袁弟琼,女,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响滩镇。原告陈正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响滩镇。被告平昌县实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昌县响滩镇。法定代表人:陈新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弟琼、陈正荣诉被告平昌县实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两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两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