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懿与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懿,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32号原告:刘懿,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廷,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原告刘懿之父,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琳,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尹善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刘懿诉被告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懿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懿撤回对被告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刘懿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金 龙书 记 员 冷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