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金根与被执行人刘龙祥、奚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根,奚月龙,刘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侯金根,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辉,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奚月龙,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龙祥,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侯金根与奚月龙、刘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奚月龙欠原告侯金根借款本金30000元,由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刘龙祥于2017年6月17日前付清,刘龙祥向侯金根归还借款后,有权向奚月龙追偿。二、被告奚月龙欠原告侯金根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的利息37800元,于2017年6月17日前付清。若刘龙祥未按期向侯金根归还上述借款本金30000元,侯金根有权要求奚月龙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奚月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刘龙祥主动履行了担保责任,给付侯金根共计3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可申请执行前奚月龙已付8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奚月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奚月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奚月龙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奚月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奚月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奚月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