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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金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45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陈金河,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金河犯诈骗罪的(2016)闽0524刑初94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金河应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2795.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案已依法强制执行到位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270.04元,尚欠127525.76元未执。另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中。综上,经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王晓峰代���审判员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