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利群与谢迈洪、熊克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利群,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彭利群,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谢迈洪,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熊克武,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谢建军,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周璐琼,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张贻秋,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唐科文,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周铁明,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彭利群与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86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彭利群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宁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862号裁决即彭利群与谢迈洪、熊克武、谢建军、周璐琼、张贻秋、唐科文、周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到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