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彭存才、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存才,刘峰,刘思勤,殷进武,彭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彭存才,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思勤,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殷进武,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彭艳荣,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彭存才、刘峰、刘思勤与被执行人殷进武、彭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5民初3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继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