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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建平与蒋佰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蒋佰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00号原告,张建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杰,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佰尧,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与被告蒋佰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平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蒋佰尧在审理阶段已主动清偿所欠的本金及利息3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佰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平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