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春、黄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黄斌,周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林春,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斌,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斌,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周巧娟,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春与被执行人黄斌、周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斌、周巧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斌、周巧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春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斌、周巧珍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黄斌、周巧珍与本院(2016)闽0181执3394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黄斌、周巧珍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字10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连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