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国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磊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68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国磊,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磊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国磊担任天津合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组织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培训并考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该岗位证书下发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多次向孙国磊索要。2016年4月,为逃避学生索要岗位证书,孙国磊通过QQ与他人联系,伪造了27本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并交付给学生,经核实,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未核发上述27本岗位证书。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孙国磊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伪造的岗位证书等物证,岗位证书核实情况函、岗位证书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4、唐某、陈某1、秦某、甘某、陈某2、蒙某、王某1、杜某、邓某、李某1、陈某3、王某2、张某1、吴某、王某3、彭某、戴某、张某2、孟某、陈某4、刘某2、张某3、高某、穆某、宋某、李某2、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文件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磊伪造岗位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孙国磊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亦认罪认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国磊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庆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