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曲元与被申请人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曲元,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130号申请人:王曲元,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荆门市掇刀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张柏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8410033B。申请人王曲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曲元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曲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5万元。如需支付该保证金的,则优先将该保证金划转至本院(户名:掇刀区法院执行标的专户,账号:17-565101040005061,开户银行:农行掇刀支行营业部)继续扣留。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王曲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