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30
案件名称
张文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7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佳,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被告人张文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佳于2017年1月至3月之间,多次至苏州三骏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趁人不备,窃得成品铣刀612支。经鉴定,涉案铣刀价值人民币16700.8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铣刀612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张文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文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佳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之间被告人张文佳,多次至苏州三骏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趁人不备,窃得价值人民币16700.80元的成品铣刀612支。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文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铣刀612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周某1、周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顾某、张某、邵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文佳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