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褚智兰与适志高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智兰,适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褚智兰,男,1970年生,怒江州兰坪县人。被执行人适志高,男,1975年生,大理州南涧县人。关于褚智兰申请执行与适志高劳务合同一案,本院已于二0一六年受理立案执行,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现申请执行人褚智兰撤销申请,待被执行人适志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7)云2923执字42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4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彭许昌审判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