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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褚智兰与适志高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智兰,适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褚智兰,男,1970年生,怒江州兰坪县人。被执行人适志高,男,1975年生,大理州南涧县人。关于褚智兰申请执行与适志高劳务合同一案,本院已于二0一六年受理立案执行,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现申请执行人褚智兰撤销申请,待被执行人适志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7)云2923执字42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4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彭许昌审判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