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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马朝金与谢孟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朝金,谢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马朝金,男,汉族,1963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谢孟良,男,汉族,1954年2月1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马朝金与谢孟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孟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