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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苏福生与刘福全、金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福生,刘福全,金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857号原告:苏福生,男,1975年9月26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福全,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秀艳,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苏福生与被告刘福全、金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福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秀艳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福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秀艳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福生撤回对被告金秀艳的起诉。审判长潘少游人民陪审员于德文人民陪审员丁桂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常慧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