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牟普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普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552号罪犯牟普松,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蔚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牟普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无。执行机关涿鹿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涿鹿监狱认为,罪犯牟普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牟普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牟普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裁定如下:对罪犯牟普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