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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爱中与吴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中,吴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5029号原告:王爱中(又名王军),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晓杰,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王爱中诉被告吴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爱中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鑫,被告吴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19日,被告因急用款向原告借用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写下借条。言明,不久就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托再托。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现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为原告出具20000元的借条是事实,但该20000元没给我,是付给阜阳洁诚商贸有限公司的。我购买的管材现在原告店里押着,我愿意卖一部分管子给原告一部分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晓杰于2017年6月12日经友好协商,同意向阜阳洁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蓝洋PPR货款52000元,参加公司送车活动,享受送车的活动政策,并于即日支付定金1000元。被告为购买该管材,原告支付上述公司20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是:“借条:今借王军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人:吴晓杰,2017.6.19”。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其身份证、户口本、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被告提交的付款确认函、销售清单及庭审记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杰欠原告王爱中现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仲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