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海法、莫海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法,莫海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9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法,小名阿法,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铁路公安处广州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宝,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海兵,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法及其辩护人罗宝,被告人莫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商量,以代办机动车驾驶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经莫海兵联系得知田林县高龙乡谭某、罗某、向某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来到田林县被害人谭某、罗某、向某、吴某商谈代办机动车驾驶证事宜,双方约定由黄海法代办机动车驾驶证(CI),委托方需向代理方支付17000元的代理费,代理费分二期付清,签订协议当日先支付8500元,待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支付8500元,并于当日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带被害人罗某、向某、谭某、吴某到广西农村信用社高龙乡营业网点每人存8500元,共34000元到黄海法银行账号62×××10的银行卡上。一个月后,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以办证费用不够为由,让被害人罗某、向某、谭某、吴某每人再汇款2000元,共8000元汇到黄海法银行账号62×××10的银行卡上。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收到上述钱款后,没有为被害人罗某、向某、谭某、吴某办理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是将钱款挥霍完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莫海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罗某、向某、谭某、吴某全部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法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海兵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海法陈述,2016年3月的一天,我在田林县财富商城广场看有人贴可以帮人代办驾驶证骗钱的广告并且上面还有电话号码,我就想利用广告上的内容、方式去骗钱来用。过几天,我向莫海兵提出以代办驾驶证C1证为由骗取钱,当时莫海兵说:“现在欠钱也多,经常有人来追债,再没有钱还债在田林呆不下去了”,他就同意和我以代办驾驶证骗钱。莫海兵还说:“田林县高龙乡那边他的亲戚也有好多人想办证,但他们都是年龄比较老的,按正规来办,他们是办不得的,我们可以骗他们说帮办得证,骗他们的钱来用。”我和莫海兵商量“代办一本证”骗18000元,由莫海兵负责联系办驾驶证的人,当时我和莫海兵是没有能力代办驾驶证的,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骗点钱用。过五、六天,莫海兵说他在高龙乡的亲戚同意给我们代办驾驶证了,叫我去准备协议书,我按广告上的电话打过去,听声音是个男的,自称叫小覃,叫他们通过手机把协议书发到我手机上,我把协议书的日期改了一下就拿去文印店打印10份。当天我和莫海兵开我到车行租来的一辆小轿车到家门口停下来,但这家主人不在家,莫海兵电话联系这家主人,当时这家主人说他在山上放羊,叫我们等一下,后这家主人回来开门给我们进去坐,并带来两个要我们帮代办证的男的,之前莫海兵已跟他们谈好代办一本证17000元,但我们先收8500元,由我负责跟来办证的人签订协议书,当时拿出三份协议书分别给他们三个人签字。签完字后,我和莫海兵带那三人到乡府门口一个照相馆照相,这时吴某也来照相,也给我们一起帮代办驾驶证,照完相后,吴某到我们的车上签协议书。签订协议当时,莫海兵负责说一些让他们相信我们的话,谎称我有亲戚在交警,并且也帮别人办得过,其实我没有亲戚在公安交警部门,当时是说说让他们相信我们有这个能力,他们相信我们了,我们便带那三个男的和吴某到高龙信用社,我提供我的农村信用社卡号给他们,让他们四人将钱打到我卡里,每人打8500元共34000元钱到我的卡上,我在他们打钱给我的回执单上签我的名、捺手印,后我和莫海兵就返回田林了。第二次是我打电话给他们签有协议办证的人说:“证已经在办理中,还需要每人2000元人民币的材料费。”后他们四人每人打了2000元共8000元到我卡上,我们两次共骗得42000元。我和莫海兵收得钱后就用了这些钱,我们两人谁想用就用,总之就是一起花完,但莫海兵花得多一点,当天得钱后,莫海兵用来还债去了一半,我得花10000多元,我们收到钱后一个月就用完了,主要用于还债、赌博、租车、日常生活。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罗宝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法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海法诈骗数额应根据现在的经济水平认定为数额较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和取得被害人谅解;劝同案人自首,有立功表现;在本案中是从犯;被害人有过错,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莫海兵陈述,2016年3月的一天,黄海法知道我没有钱用了,就和我说现在大家都没有钱用了,想办法找点钱来用才成,不然在田林呆不下去了,黄海法说可以帮别人代理办理驾驶证C1证为由骗钱来用,由我联系办理驾驶证的人,骗别人说主要他们交钱给我们,我们可以帮他们买得驾驶证C1证,不用考试,由黄海法负责带合同签订合同骗钱,当时我没有钱用就同意了。后我得知谭某要办驾驶证C1证,并打电话联系谭某,问他是否想买C1驾驶证,他说是的,并问我帮买驾驶证每本多少钱?我说每本是17000元,当时谭某说可以接受,不贵,主要办得证。我又对谭某说:“你是自己兄弟,你真要买的,我们只收你16000元。”当时谭某说:“只有我一个人办理,你们下来不合算,我看联系是否有人一起买证,我才打电话给你。”我们就挂断电话了。过两、三天左右,谭某打电话给我说:“现在高龙有一个人和我一起买驾驶证C1证,你们可以下来办理买证的事。”我回答谭某说我和黄海法过两天就下去办理买证的事,叫他等我电话,并把此情况跟黄海法说,黄海法说找个时间到高龙办理买证的事。同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我和黄海法开我们之前在车行租一辆桂L×××××的轿车开往高龙,我打电话给谭某在家里等。当天11时许,我们到高龙街上,我打电话给谭某,谭某说高龙的罗某和他一起买证,叫我们不要到他家,在罗某家里就成,于是,我们就开车到罗某家门口等。过10多分钟,谭某来到罗某家,当时罗某在山上放羊,后他回家时还带来一个不知名的男子,说一起来办证的。这时,黄海法拿出三份协议书给罗某他们三人看,并对他们说看完协议合适就签字,我也跟他们说黄海法有个亲戚在交警大队,他也帮别人办得过,目的是让谭某他们几个相信我们有能力帮他们办证的事,他们见我们签订有协议,并且认为黄海法有亲戚在交警大队,他们就相信了。他们看完合同后都没有什么意见,我们双方就签字,当时协议上写收费是17000元,但只先收50%费用,每人8500元,当时我们这边是黄海法签字代理。我们签完合同后就带他们三人到高龙街上信用社门口旁照相,期间,吴某找到我们,也要我们帮她办理买驾驶证C1证,并直接在我们的车上签协议后去照相。照完相后,我们又带他们四人到高龙乡信用社柜台,叫他们打款给我们,要求他们打款到黄海法的卡上,黄海法就把他的卡号给他们四人,罗某等四人每人打8500元共34000元到黄海法的卡上,黄海法在他们四个打款回执单上签字,之后我和黄海法便回田林了。同年4月,黄海法对我说:“现在又没有钱用了,要再问他们要点。”黄海法又以办证的钱不够而叫他们四人每人打2000元共8000元到他的卡上。其实黄海法没有亲戚在公安交警部门工作,我和黄海法也没有能力帮别人办理购买驾驶证C1证,我们两次骗取谭某、罗某、吴某和另一个不知名男的共42000元钱,所骗得的钱,我们一起用完,但有一部分钱是黄海法拿去还他的债,后我于2017年7月18日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间,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商量,以代办机动车驾驶证CI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由被告人黄海法准备“委托代办协议”,由被告人莫海兵联系需要办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后经被告人莫海兵联系得知田林县高龙乡的谭某、罗某和定安某的向某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同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来到田林县吴某商谈代办机动车驾驶证事宜,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黄海法作为代理方代办机动车驾驶证C1证,谭某、罗某、向某、吴某为委托方每人需向被告人黄海法支付17000元的代理费,代理费分二期付清,签订协议当日每人先支付8500元,待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支付8500元,并于当日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当日签订协议后,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带谭某、罗某、向某、吴某到广西农村信用社高龙乡营业网点每人存8500元共34000元人民币到被告人黄海法的62×××10的银行卡号上。同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以办证费用不够为由,让谭某、罗某、向某、吴某每人再汇款2000元共8000元人民币到被告人黄海法的62×××10的银行卡号上。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为谭某、罗某、向某、吴某办理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是将钱款挥霍完后逃匿,谭某、罗某、向某、吴某亦联系不上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方知被骗。案发后。被告人莫海兵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的家属共同退赔谭某10500元、罗某10500元、向某10500元、吴某105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谭某、罗某、向某、吴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罗某、向某、吴某的陈述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及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委托代办协议”、农村信用社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及凭条、收据、谅解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2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海法、莫海兵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均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海法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海兵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海法诈骗数额应根据现在的经济水平认定为数额较大,及劝同案人自首,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海法在本案中是从犯、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地位作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莫海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邹 玲审 判 员 赵国秀人民陪审员 黄秀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