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张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张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德峰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路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