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范国祥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范国祥,郑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范国祥,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郑彬彬,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范国祥、郑彬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行审44号行政裁定,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国祥、郑彬彬即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444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行审44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丽仙执行员 章建育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