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海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海军,男,满族,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海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倩、鲁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孙海军酒后驾驶辽C8E3**号轿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大桥路段时,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孙海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7mg/100ml。被告人孙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海军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的证言,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血液提取登记,检验报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世英审判员 吴 倩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敬涛